国卫食品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www.med126.com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切实履行好国务院“三定”规定赋予我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职责,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卫监督发〔2010〕17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13〕4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5号)要求,我委决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牌子(附件1);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6家有条件的机构,首批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牌子(附件2)。
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的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制订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医学招聘网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以及向我委提交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的6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复核、技术培训和新方法新技术科学研究等相关工作。
各挂牌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与硬件设施建设,认真完成国家年度监测计划工作任务和本省(区、市)的监测方案工作任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加强挂牌机构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的管理。中国疾控中心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按各自的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职责,加强对挂牌机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牌匾由各单位自行制作,其规格、材质、字样、颜色原则上与疾控中心牌匾一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牌匾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
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名单
2.首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名单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