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流管发﹝2013﹞35号
北招生简章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
《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2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