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医函〔2014www.med126.com〕11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等,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48家医院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现场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根据专家现场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研究,同意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石家庄市第三医院、河北以岭医院、承德市中心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开滦总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唐山市人民医院、唐山市第二医院、唐山协和医院、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保定市第一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医院、涿州市医院、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沧州市中心医院、沧州市人民医院、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衡水市人民医院、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邢台市人民医院、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医院、邯郸市中心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等40家医院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以上医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设备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自本通知下发30日之内,要向医疗机构注册机关申请相应诊疗科目下医疗技术登记。同时,2年内,每年将该项技术诊疗病例数、适应症把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等情况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工作的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计生委将对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该项技术执业兽医的能力进行定期评价,对达不到要求的,将注销其诊疗技术登记。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