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办医〔2014〕15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深入推进“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三好一满意”等活动,积极改善医疗卫生行业作风,营造廉洁行医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和《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办函〔2014〕107号),自2014年5月1日起,全省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签署《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会计资格一、医疗机构应在患者住院后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协议书》,并认真解答其疑问。二级以上医院(含开设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等)必须开展,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对于二级以上医院所有住院患者,由主管医师或病区主治医师负责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并代表医方在《协议书》上签字。为体现医院法人代表责任,可在医方签名栏印制法人代表姓名。患方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名。
三、我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制定了《协议书》参考文本(见附件),各地卫生卫生资格考试网计生行政部门可据此编制辖区内使用的《协议书》模板,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其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针对所辖医疗机构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各医疗机构也应在协议上公布本单位投诉电话。《协议书》由各医疗机构报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后自行印制。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要将医患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置于每份病案末尾,纳入病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保存等工作。
附件: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参考文本)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