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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组织开展五大卫生系列专项整治的公告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4/4/21 字体:

晋卫监督〔2014〕7号

各市卫生局、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住建局、环保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等卫生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省6部门决定组织开展医疗秩序、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诊疗等专项整治(简称五大卫生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医疗服务秩序,保障群众就医安全;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及涉水管材管件的卫生管理,保障群众饮水卫生安全;规范学校卫生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控措施,杜绝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障放射诊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医疗秩序专项整治: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和《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16号)及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晋卫监督〔2013〕32号)要求,重点开展: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等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和游医、假医;二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三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四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五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查处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他人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三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四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五是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行为。

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执业的人员;二是查处在未登记注册地点行医的人员;三是查处未按照注册执业范围行医的人员。

4.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5.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打击。

6.加大对外国医师来华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未经注册的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行为;对邀请、聘用未经注册外国医师行医的医疗机构进行依法查处。

(二)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

1.加大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摸清各类供水单位底数,建立卫生管理档案,落实管供水人员健康管理要求和水质检测要求。

2.开展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水厂水质消毒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全部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采集、更新、核对信息,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完善各水厂卫生监督档案。全面检查水厂有无水质消毒设施及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对于无消毒设施或运转不正常(包括消毒设施未投入使用)的,应当要求水厂限期整改,并通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要依法查处,并报告当地政府。

3.开展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全部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中的《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采集、更新、核对信息,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完善学校卫生监督档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全部农村寄宿制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是否按照《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落实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水质检测是否合格。对于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卫生存在问题的,责令学校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并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4.开展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全部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信息采集表》(附件1)采集信息。检查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单位是否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要求对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是否合格。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储水设备清洗消毒或水质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对于没有管理单位的,应当报告当地政府。

5.开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省卫生监督所对已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生产企业卫生条件、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是否与卫生许可批件一致;各市、县检查辖区内销售的涉水产品是否具有合法的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是否与卫生许可批件一致,对违法生产、销售涉水产品的应依法查处。结合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对以输配水管材为主的部分涉水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抽样检测。

(三)学校卫生专项整治:

按照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卫生专项整治 创建“健康校园”活动通知》(晋卫监督〔2013〕13号)要求,重点开展:

1.学校卫生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档案,组织落实卫生工作情况。

2.学校餐饮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

3.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情况。

4.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分析,晨检、传染病、因病缺课病因追查登记、新生入学接种卡证查验制度落实情况。

5.教学环境卫生、班容量、课桌椅、采光照明、黑板、微小气候、噪声等情况。

6.学生宿舍分区、人均面积、安全防护设施、通风、换气等卫生状况。

7.学校卫生室(保健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体育课、健康教育课程安排情况。

9.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预防性卫生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10.学校周边餐饮摊点监管情况。

(四)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

1.医疗废物处置: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重点环节管理及登记造册记录情况。

2. 传染病疫情报告:重点检查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登记报告内容、时限、登记名称等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重点检查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对本单位内被污染物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4. 消毒隔离:重点检查开展手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的消毒隔离工作,检查消毒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情况、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等。

5.消毒产品:继续推动消毒产品整治,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行为,净化消毒产品市场。

6.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重点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生产用水、设备卫生、出厂检验、包装、标签、销售记录以及餐饮具卫生监督抽检等。

7.预防接种:重点检查预防接种单位的疫苗储存的冷藏设施,疫苗接收、购进记录,预防接种信息登记和报告,消毒隔离制度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8.菌毒种管理:重点检查菌(毒)种保藏、使用的资质情况;菌(毒)种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菌(毒)种的保藏、保管情况;无害化处理、销毁或移交菌(毒)种的情况;保藏、使用菌(毒)种的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情况,以及健康监护、预防接种情况;菌(毒)种的采集或运输资质情况。

(五)放射诊疗专项整治: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变更、续展擅自开展放射诊疗的行为。

2.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擅自购置及使用放射诊疗设备的行为。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

4.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

5.自2012年以来新、改、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卫生审查、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6.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进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法规与防护知识培训及未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培训档案的行为。

9.在健康体检中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PET、PET/CT、SPECT和SPECT/CT检查,以及将放射检查技术列入对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的行为。

10.滥用放射诊疗技术的行为(如在一次健康体检中连续使用两次及以上放射诊疗检查,CT检查阳性率低于70%等)。

三、工作安排

3月底前为安排部署阶段。各地根据省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对五大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4—7月为集中整治阶段。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对各类监管单位进行集中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全面排查案件线索,以查处重大案件作为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抓获一批犯罪分子,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8—9月为深入巩固阶段。各地对前期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进行再监督、再检查。省和各市组织交叉检查和督查巡查,督办重大案件和重点内容。

10月份为总结阶段。各地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梳理,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要及时收集汇总本辖区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困难问题等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五大卫生专项整治组织协调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监督处)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2014年10月20日前报送本地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职责分工

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有关单位抓好方案制定、动员发动和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学校及其周边等卫生工作的检查指导。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监察部门,并请公安、检察、监察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负责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查处药店非法坐堂行医。加强学校内及其周边餐饮摊点食品安全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餐饮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

公安机关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查处卫生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行医案件立案侦查。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教育工作整体规划,会同卫生计生、住建、食药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具体方案及政策措施,并督促学校认真落实。向省教育厅体卫处报送有关工作信息。

住建部门要加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的相关工作。监督建筑施工单位规范涉水管材管件的使用。加强对学校周边卫生环境的整顿治理,组织城管人员加强校园周边各类无证食品经营摊点的监管,保障校园周边环境整洁。

环保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省6部门成立五大卫生专项整治组织协调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名单附后)。

各地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组织协调办公室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会议由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召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协助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落实“全覆盖www.med126.com/rencai/、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

(一)对监管单位实现监督全覆盖。各地要在集中整治阶段对所有监管单位进行一户不落的、地毯式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边远地区的监督检查和巡查,确保整治范围和整治单位没有遗漏。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任何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要一查到底,既要及时依法处罚,又要责令限期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有所保留。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力、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

(三)监督检查要深入细致。对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必须全面、深入、客观、严格,不得疏漏和遗缺。要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逐条、逐项、逐个部位都检查到位,确保专项整治检查内容不留死角。

(四)将群众满意作为检验专项整治效果的唯一标准。专项整治重在保障群众健康权益,要通过专项整治,把医疗秩序、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各项卫生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使群众放心满意。

各地要采取前几年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各种方法措施,加强部门协作、社会监督和宣传报道,组织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全面推进专项整治的深入落实。

各市、县监督检查情况和查处的案件,要及时通过卫生监督报告网络及时填报。每个市每月要向省卫生计生委上报五个以上典型案例,省卫计委将根据网络报告和典型案例报告情况,进行统计排队和通报。

各地要将五大卫生专项整治医学考研网与国家卫计委2014年重点检查计划(国家卫计委网站查看)紧密结合,按时完成重点检查任务,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各市整治工作总结(纸质、电子版)由各市卫生局负责汇总,于2014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监督处(传真:0351-3580675邮箱:sxwsjd675@163。com)。

附件:1.典型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

     2.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学 校 卫 生工 作情 况(卫生部门)

     4.山西省健康校园考核评分表(卫生部门部分)

     5.传染病疫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6.省五大卫生专项整治组织协调办公室人员名单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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