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机关相关处室,省直委直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和住院患者签署《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以下简称《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通知》相关要求,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医疗机构和住院患者签署《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
二、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和开设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等)要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不送“红包”协议书》,并认真解答其疑问。
三、对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有入院患者,由主管医师或病区
主治医师负责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并代表医方在《协议书》上签字。为体现医院法人代表责任,可在医方签名栏印制法人代表姓名。患方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名。
四、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不送“红包”协议书》参考文本(见附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据此制作本辖区内统一的《不送“红包”协议书》文本,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地市(系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不送“红包”协议书》文本、医疗机构修改后的《不送“红包”协议书》分别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负责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此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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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医疗机构要将《协议书》纳入病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保存等工作。为此,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对《黑龙江省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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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充分准备,规范管理,顺利实施。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