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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开展流动人口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公告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厅 更新:2014/4/21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黑卫流管发〔2014〕35号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大庆市、黑河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发﹝2013﹞35号)和全省推进卫生计生体制改革暨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的整体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工作模式和有效措施,为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积累经验,结合我省卫生计生工作实际,我委决定在哈尔滨市开展国家级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大庆市和黑河市启动省级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
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特别是在机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构改革过程中,要注重卫生计生部门协作配合,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大庆市、黑河市的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1)要求,借鉴《哈尔滨市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见住院医师附件3),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卫生计生部门职责、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力争与国家试点工作同步完成。
二、增加经费投入,提供财政保障。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应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参照当地户籍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投入标准,将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纳入当地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并按照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年度预算,使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与需求相适应。
三、整合信息资源,推动信息共享。
试点城市要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整合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现有的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信息跨地区、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共享应用。
四、强化督导检查,完善考评机制。
试点城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将试点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体系,并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及时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委将定期对试点工作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五、开展基线调查,准确掌握情况。
为了解试点城市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工作现状,为做好试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指导试点工作有效开展,按照《国家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基线调查方案》(见附件2),我委在3个试点城市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基线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1、试点城市及所辖县(市、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基线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料汇总,卫生、计生部门需分别安排1人,3月7日前将基线调查工作联络信息表(见附件4)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处。
2、3月15日前哈尔滨市、大庆市、黑河市要完成本辖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培训,组织问卷填写和网络上报,以及基线调查数据的网络填报工作,向国家正式上线的系统地址另行告知。同期,省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处开展质量督导。
3、3月20日前:哈尔滨市、大庆市、黑河市提交基线调查报告,并报省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处。
4、4月30日前省级完成三个试点城市调查数据的汇总、分析,提交调查报告。
六、其他
为便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各地相关工作人员的交流,我委流动人口处设立“省流动人口均等化试点工作”QQ群(群号:238853945)。本通知附件电子版及相关文件可从该群“群共享”中下载。
联系人:王慧颖 彭春丽
电话:0451-87257010,87257069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
2、国家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基线调查方案(略)
3、哈尔滨市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略)
   4、各市(县、区)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联络信息表(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3日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及
相关处室。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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