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卫发〔2014〕10号
吉林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快构建卫生系统
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发展的总体部署要求,根据《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办发〔2013〕18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卫生系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增加权重。要统筹安全生产与医疗卫生事业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安全发展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当期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通过签订责任状、公开安全承诺等方式,彰显主体责任。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安全工作。
二、层层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是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监管责任。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安全的领导是监管的具体责任人,负具体监管责任。
(三)其他领导要明确分工,对包保的区域和单位负具体监管责任,每月到本级包保单位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一次。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全办对本级监管单位负直接监管责任。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对安全监管行为负监察责任。
(六)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尽到推进单位本质安全的法定义务,更要承担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的全部责任,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七)各医疗卫生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并负责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八)各医疗卫生单位其他领导既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又要同时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九)各医疗卫生单位单位要将年富力强、爱岗敬业、熟知安全技能的人员,作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区域全覆盖的“网格化”监管。
(一)监管网格分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格内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工作。
1. 市卫生局构成一级监管网格,监管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中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2. 各县(市)区卫生局构成二级监管网格,监管属地内一级监管网格以外的医疗卫生单位。
各县(市)区卫生局可与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
医学三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管网格监管机构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下级网格划分。
(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格分级
根据自身规模大小、门诊(住院)量、管理层级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分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层级。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责任图》,制作各级网格公示板(包括各级网格长姓名、电话、网格号、职责和网格长提示内容等),在各级网格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四、医疗卫生单位隐患自查工作要求
(一)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名医护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事故隐患治理登记及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
(二)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消防设施、锅炉、电梯、电气、管道、危险化学品、放射源、车辆、施工、防控手段等现场管理方面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按照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并做记录和归档。
(三)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两次自查,各单位具体负责人每周率有关人员开展一次巡查,各单位直接负责人每天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排查,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对所有部位全面检查。
(四)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逐项造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台帐,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员、安全措施、验收标准和完成时限,通过信息平台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实施“闭合”监控治理。如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专项报告。
(五)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严防事故发生。
五、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具体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督查、抽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常态隐患排查治理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以及安全文化建设情况等,包括已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从而检验各单位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督促各医疗卫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着重从管理制度及现场两方面进行督查、抽查。
1.是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是否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及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09)。
2.是否配备充足数量的安全管理设施,并保证运转良好。
3.是否按要求制定并完善安全档案制度,建立可追溯的安全档案。
4.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六、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工作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全办对本级监管单位负直接监管责任。每月到本级监管单位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不少于一次,到下级监管单位抽查不低于5%的比例。监管要采取查阅资料、查看证照、随机提问、现场检查、事后验收等手段,通过集中检查、抽查、暗访、互检等形式,日间检查和夜间检查相结合,2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以夜查为主。要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报本级政府安委会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必须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检查、复查后,检查人员要逐级签字确认,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对包保领导和安全办监管、排查的时限与频次,以及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七、进一步健全完善奖惩制度
(一)加强对领导班子安全发展能力的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将安全发展作为干部提拔选任、配备后备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各单位要对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勤恳敬业、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必要的奖励。
(三)实行严格的“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安全事故或年度安全发展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当年评先选优方面实行“一票否决”,由市卫生局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落实“事前问责”制度。对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限期内得不到整改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不力的,按照事故已发生,逐级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利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查处力度,实行严管重罚。对同类隐患频发、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执行安全标准的、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对主要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亮黄牌,年度内两次黄牌的免去现职;无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如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态扩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吉林市卫生局
2014年3月19日
吉林市卫生局 2014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