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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开展2013年度度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集中校验工作的公告
来源:扬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4/4/22 字体:

市卫生局发证的各二级医院、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等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江苏省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扬州市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扬卫医〔2013〕23号),今年我局将继续开展医疗机构集中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目的和校验依据

2009年6月卫生部下发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省卫生厅也陆续下发了《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通知的通知》、《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进入有章可循,规范管理的轨道。2010年至2012年我局连续三年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部省两级医政新规,对市卫生局发证的各二级医院、一级医院、门诊部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了集中校验工作。通过现场检查、抽查病历处方、核查从业人员执业资质,依法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了注销登记(机构资质、诊疗科目)、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同时对医护人员注册地点进行了规范,达到了预期效果。根据《江苏省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健全基层医疗机构长效管理机制,我局将在今年5月14日-8月30日开展2013年度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集中校验工作,对市卫生局发证的校验期即将到期的各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特别是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认真梳理,对其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二、校验对象

市卫生局发证的各二级医院、一级医院,重点为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此次为医疗机构第四次集中校验审查,《医疗机构执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业许可证》校验期和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医疗机构为主要校验对象。

三、 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年度自查工作报告;

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及所有医务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附医护卫技人员最近6个月的有关执业记录文书,如能证明医护卫技人员执业情况的病历、处方等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凭证。

以上所需复印件均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材料均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纸质档案袋装订成册(外附相关材料目录,并注明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校验时间安排及方法

本次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集中校验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3年5月14日至5月27日)各相关医疗机构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积极进行自查和准备工作,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等有关材料,要求字迹公整,内容真实,于5月27日前将所需提交的材料分别报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和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有变更等其它事项的另需其它材料详见后文)。

(二)第二阶段(2013年5月28日至6月21日)5月28日起,我处会同市卫生监督所、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分片区对各基层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并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进行评分并填写检查表,双方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 和“不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由市卫生局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制发《医疗机构暂缓校验通知书》,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进行限期整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整改后,上报整改报告,经再次验收合格后办理校验登记手续。对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单位,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按期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制发《医疗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通知书》,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第三阶段(2012年6月22日——7月22日)市卫生局医政处根据校验情况集中办理校验登记注册手续,统一市局发证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起期。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对应的检查标准,对本单位近期的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院内感染管理,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形成书面自查工作报告,并认真填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等有关表格。

(二)卫生部制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是医疗机构设置诊疗科目的法定依据。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认真查找本单位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本设备配置及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立即整改,认真做好2013年度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集中校验准备的工作。

(三)本次集中校验工作是我市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将以集中校验为契机,严格医疗机构及诊疗科目的准入,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医疗机构或诊疗科目依法进行注销,对在现场审查中发现的超范围诊疗、任用非卫技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由市卫生监督所依法进行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

六、其他事项

(一)市社会医疗机构负责有关一级及一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校验所需填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等文书的指导填报工作,并进行书面审核。联系人:王凌雯,联系电话:87251875。

二级医院及下设门诊部、诊所;市疾控中心(市临检中心)下设门诊部的校验材料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卫生窗口,联系人:李树静,联系电话:87961669。

相关表格可以在市卫生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下载。

(二)凡在校验中涉及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以及增减诊疗科目、床位等情况的,按变更工作程序办理,医.学全在线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写明申请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4、其他材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变更的须提交负责人的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诊疗科目增设的须提交拟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用房平面图、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等;诊疗科目减少的须提交减少诊疗科目申请书,简要说明原因。

(三)对在校验中发现的应注销的医疗机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申请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并盖原设置单位印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

(四)此次集中整顿暨集中校验工作联系人:丁永康:87251875;陈长;联系电话:87959862。

附件 1、2013年扬州市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集中校验单位信息表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3、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及评分表

 4、扬州市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集中校验现场审查情况小结表

5、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必备急救药品目录

6、2013年扬州市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检查评分表

7、2013年扬州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集中校验技术操作目录

8、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扬州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0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列表
附件1 2013年扬州市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暨集中校验单位信息表1
附件2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件3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及评分表
附件4 扬州市医疗机构集中校验现场审查情况小结表
附件5 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必备急救药品目录
附件6:2013年扬州市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检查评分表
附件7 2012年扬州市医疗机构集中校验技术操作目录
附件8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戒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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