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根据扬州市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扬纠办[2010]28号)和《药品集中采购备执业护士网案管理规则(试行)》(扬药招管字[20医学考研网10]8号)文件精神,通过药学专家对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上报备案申请药品进行评审,同时经扬州市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审定,现将具体讨论通过药品(详见附件)进行公布。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备案讨论通过品种
扬州市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办公室
扬州市药品耗材采购监督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