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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系列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贵阳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4/4/29 字体:

各区(市、县)党委组织部、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市委九届二次全会和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国家科技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医学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科发计〔2011〕552号)、《贵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筑党发〔2010〕17号)和《贵阳市创新型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筑委厅字〔2013〕9号),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  贵阳市卫生局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培养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www.med126.com/hushi/市委九届二次全会和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国家科技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医学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科发计〔2011〕552号)、《贵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筑党发〔2010〕17号)和《贵阳市创新型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筑委厅字〔2013〕9号),结合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遴选40名左右医学检验网学术功底扎实、专业水平较高、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卫生优秀人才开展重点培养,造就一支能够紧跟国内外医疗卫生科技发展前沿、在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领军和骨干作用的青年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条  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培养工作,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政策。

第二章 遴选对象

第四条  遴选对象为贵阳市医疗卫生单位中,全职在贵阳工作的医疗卫生青年技术人才。

第五条  遴选对象需具有中国国籍,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良好的职业操守、高尚的医德医风、严谨的科研态度、勇于探索的科学精神、较强的竞争意识、团队意识和大局意识、遵循伦理道德规范,年龄在35岁左右,身体健康,并且近5年内业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医疗卫生领域及相关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方向,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并取得一定技术突破,自主创新科研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转化后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并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2、掌握医疗卫生领域及相关学科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能够对本学科研究方向的发展和研究成果的调整改造提出建设性意见,技术成果推广成绩明显。

3、有较强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作为领衔人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名前三)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

4、 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积极组织和参与预防与临床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多发疾病的预防控制、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者。

5、有显著的医疗技术特色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成功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创新项目,对本专业技术水平提高有促进作用;积极开展特色诊疗技术研究,能及时解决或引进本市急需或紧缺的医疗新技术。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优先考虑:

(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SCI、EI、ISTP等收录论文2篇以上;

(2)具有国家认可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经历,并取得副高级(相当于副高级)以上职称;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重要科研项目(排名前五);

(4)被纳入国家、省、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学术、学科带头人;

(5)个人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人才类表彰奖励;

(6)担任国家、省、市医学会等临床、预防、中医、中西医结合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学术机构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者。

7、对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社会公认且有较大培养潜力的创新型青年技术人才,可不受资历资质限制,破格参加遴选。

第六条 遴选对象需具备良好道德品质,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情趣健康、勇于奉献。有不良道德诚信记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参加遴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培养计划的申报与评审组织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市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1、推荐申报。申请者须按当年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聘任证、近5年获得批准立项开展的科研项目文件和发表文章、有关业绩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对遴选出的人选,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市卫生局。

2、资格审查。市卫生局对申报人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定,通过媒体公示后,交由专家组进行评审。

3、专家评审:专家组由非贵阳市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人员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和评定,必要时听取申报人的答辩,答辩内容重点是对于医学领域和本学科国际研究动态的了解,对于医学领域和本学科发展趋势的把握,所申报课题研究的设想和科学研究路径。专家组择优遴选后,将签署推荐意见的申报材料提交市卫生局。

4、审议。市卫生局党委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建议人选名单及项目资助金额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对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拟培养对象及项目资助金额。

5、公示。拟培养对象及项目资助金额通过媒体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6、确定人选。公示后确定的入选对象与市卫生局签订合同,纳入“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培养计划”。

第四章  培养支持措施

第九条  “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培养计划”主要采取项目资助方式,资助培养对象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条  “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资助资金从贵阳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中安排,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与管理,该经费专款专用,并实行总量控制。“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培养计划”项目5年为一个周期。对纳入培养计划的培养对象,给予其主持开展的项目1—5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及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为高端人才提供干事创业的平台,有计划的组织培养对象到国内学术顶尖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深造和培训,或联系相关部门,让培养对象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挂职锻炼,赴国外进行技术引进和培训,为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优先推荐培养对象担任相关专业学会职务,并为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合作提供必要支撑。定期举办培养对象学术研讨会,组织和鼓励培养对象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多学科、多中心、多层面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第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培养对象以项目领衔人身份承担上级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培养对象申报市管专家、省管专家和国家、省、市相关人才工作评选表彰。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具体负责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培养计划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牵头建立“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数据库”,构建互动式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培养对象的创业创新动态,实施跟踪管理和跟踪服务,宣传、弘扬艰苦创业、自主创新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不断扩大医学领军人才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与培养对象签订相关合同书,明确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和目标等,并对培养对象实行目标管理,达成合同中规定的目标任务视为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培养对象在签订合同书后,应根据合同书及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填报研究计划任务书,及时安排和部署研究工作。培养对象如有未及时开展工作、擅自中止合同、违反伦理道德规范、弄虚作假谎报项目开展情况骗取资助等行为或专项资金使用违反合同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将解除合同,追回全部资助款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偿还。对违规严重和考核不合格的,该对象及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省、市卫生系统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参与相关人才工作评选表彰。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由市卫生局组织同行专家对培养对象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并在合同期内以一定的方式加强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合同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培养对象应认真按要求填报科研课题结题报告书,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将组织同行专家对完成的科研课题进行验收。因特殊原因需延期验收的,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必须向市卫生局提交延期报告,详细说明延期原因,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方能延期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因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工作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工作时,培养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中止资助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卫生人才培养项目不得替换负责人。资助经费应单独建账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合同期内的科研工作,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过程中有关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其他事宜,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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