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卫发〔2011〕39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提高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及分类
对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验室,按照其职能、性质及范围,分为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快速检测点三类。
(一)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包括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
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设在市(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设在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等。
(二)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设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妇幼保健、采供血、人口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
(三)艾滋病快速检测点。
艾滋病检测点设在从事住院分娩、临床用血的符合设置要求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计生服务站(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以及其他需要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的单位。
二、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申报和审批
(一)省卫生厅做出批准、取消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资格和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资格的决定。
(二)各县(市、区、特区)卫生局负责做出批准、取消辖区内艾滋病检测点资格的决定,并报各市(州、地)卫生局备案。
(三)企、事业等单位拟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实验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二)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所在的机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1、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出具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报告及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不按规定送检的。
2、使用不符合规定试剂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中使用的检测试剂必须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且符合相关要求的试剂)。
3、在艾滋病检测工作中未开展实验室室内www.med126.com质量控制或未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的。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的。
5、未按照规定对实验室废弃物、污物进行消毒处理的。
6、在艾滋病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擅自修改检测记录或未按规定保存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反《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所规定其他有关条款的。
四、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职能
(一)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
1、负责全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技术培训。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2、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组织省级实验室能力验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临床质量评估和检测质量检查。
3、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资料库和数据库、艾滋病检测样品库和质控品库。定期向省卫生厅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检测数据及相关资料医学检验网,并配合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
(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
1、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及时向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报告经确证的阳性结果,并配合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2、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任务。协助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并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进行确证。
2、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确证实验室。配合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3、负责对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点的技术指导,并协助其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四)艾滋病检测点
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将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疾控中心(皮防所)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配合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五、为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目前未经审批但已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项目的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程序申报。
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以及未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艾滋病检测点。
六、凡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均必须具备艾滋病初筛的检测能力。
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年度考核、质量管理方案,由省疾控中心另文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