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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医疗卫生系列机构设备、建设工程、药品招标及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河源市卫生局 更新:2014/5/6 字体:

河源市医疗卫生机构设备、建设工程、药品招标及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设备、建设工程及药品的招标及采购工作,确保招标及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治理商业贿赂,防止腐败行为,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04〕30号)、中共河源市委《关于印发〈河源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委发〔200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购置、建设工程、药品招标及采购。

第三条 医疗卫生设备、器材及耗材的采购要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 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采购,在政府采购文件规定项目以内的设备及用品,必须由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政府采购。属于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经政府委托各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但达到本规定招标采购金额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采购。

(二) 使用自筹资金采购,单个项目成套(件)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报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采购;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招标、联合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

(三) 纳入全市公开招标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的招标采购。没纳入全市公开招标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单套(件)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单件套(件)价值0.5万元以上,全年采购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要自行招标、联合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

第四条 建设(含修缮)工程招标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 建设工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修缮工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要通过政府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实行公中国卫生人才网开招标。

(二) 建设工程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修缮工程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自行招标、联合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工程施工企业。

第五条 药品(含中药材)采购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 列入我市当年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必须参加全市统一招标采购。采购全市统一集中招标的中标、议价成交的药品品种,必须在省卫生厅指定的专用网上进行网上采购,并要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二) 未列入我市当年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及中药材(麻醉、精神药品除外),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自行招标、联合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但应有三个以上企业参加竞争,确保采购到优质、价格合理的品种,不得随意指定一个企业独家经营。

(三) 医院成批药品采购计划的制订,使用新药及淘汰旧药必须经药事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招标、采购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一) 采购设备、器材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二) 建设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三) 修缮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第七条  县直医疗卫生机构招标、采购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一) 采购设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二) 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三) 修缮项目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第八条  采购大型医用设备如CT、核磁共振、γ刀等大型医用设备,须按大型设备配置规定,向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并取得配置《许可证》后才能按照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工程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实行招标。

第十条&nb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sp; 参加政府集中采购的设备及器材招标、工程项目的统一招标及全市统一招标采购的药品的招标管理,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品种,必须严格按如下的程序进行。

(一) 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需要制定招标采购目录,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条件、参数和需求量,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投标企业发出邀请函,成立评标小组和监督小组。投标企业要取得相应投标项目的经营许可资质条件,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 规范开标过程。开标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投开标,所有投标人应在同一时间递交标书,现场开标。开标过程应有监督小组人员在场,并应有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纠风部门派人参加开标监督。

(三) 规范评标、定标标准和程序。评标应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人员主要应由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相关专业人员人数应占评标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评标人员应为七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前应制订评标标准,要体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注重信誉及服务保障的原则。评标过程要封闭进行,评标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单独接触投标人。评标小组可根据投标人的多少,确定1-2个候选项目、品种或单位,由招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定标。定标结果要在招标单位或媒体上公示,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自行组织的非单一来源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品种,应有不少于3家企业参与竞争,必须成立五人以上的单数谈判小组,必须严格规定采购项目的条件、技术参数,在质量、性能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价格因素,同时兼顾伴随服务、付款方式等因素,最后综合评定,由谈判小组推荐入选项目、品种,交采购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采购。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落实责任制,确保规定项目的招标及采购规范化运作。如违反规定,对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招标程序不规范或查实有收受“回扣”行为,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河源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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