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卫函〔2013〕169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3]347号)精神,确保年底前实现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河源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卫生局
2013年10月10日
河源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www.med126.com/pharm/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3]347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3〕40号)精神,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有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对村卫生站的监督管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业务素质,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我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巩固和完善我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覆盖的阶段性成果,积极探索建立紧密型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
二、工作目标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站,实现村卫生站和村医全覆盖。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农村卫生人才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13年底,实现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覆盖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全市实施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
(一)统一规划建设。各县区卫生局要将村卫生站设置列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站,人口较多和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站;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增加设立村卫生站。没有村卫生站的,实行镇卫生院设点或周边村卫生站包干责任制,采取统一派驻、巡诊等方式,满足当地农民就医和公共卫生服务等需要,由乡镇卫生院驻点的,必须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人员并保证服务时间。村卫生站的房屋面积要求不低于60平方米,基本医疗设备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进行配备。村卫生站应设立诊室、治疗室和药房,达到三室分开的要求,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应设立观察室。村卫生站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服务的应将中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其他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达不到标准的村卫生站一律不予审批。逐步实行村卫生站由政府或集体举办,村卫生站业务用房由村委会统筹安排并无偿提供。
(二)统一人员管理。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原则上1000至3000服务人口应有1名村医,服务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l名乡村医生执业;在村卫生站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各县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村卫生站法人代表应根据卫生站的举办形式决定,结合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推进情况,适时调整村卫生站的举办形式。鼓励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到村卫生站执业。
(三)统一业务管理。镇卫生院负责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的日常执业活动进行管理。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提高村卫生站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建立健全村卫生站规章制度、规范诊疗程序,健全乡村医生岗位职责,严格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保障医疗安全。村卫生站要使用镇卫生院统一制发的医疗文书表格,做到诊疗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收支有账证;工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疫情有报告;业务有考核;主要工作制度、执业兽医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村卫生站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病人和进行家庭康复指导。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村卫生站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将村卫生站纳入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健全和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项目,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下放,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实行统一信息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站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统一药品与器械管理。村卫生站应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积极探索药品由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的模式。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医合理用药的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
(五)统一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村卫生站实施统一的各种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价格收费标准,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做到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卫生院定期对村卫生站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各项收费进行核定和监督检查,完善财务管理。应使用规范票据,建立财务帐目,做到收费有票据、帐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六)统一绩效考核。对村卫生站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划分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建立以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实行由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和当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复核的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市卫生局成立以卫生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人事、医政、中医、法监、防保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各县区卫生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管理工作。
(二)巩固完善,整顿提高。市辖区内95个乡镇和1251个行政村,现有镇卫生院95间,村卫生站1226个,全市共有注册乡村医生1590人,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覆盖率已达98%,目前的工作重点是按照省卫生厅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全覆盖,进一步加强管理,通过巩固完善,不断提高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积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单位沟通,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制订将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补偿机制、将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一般诊疗费等措施。探索实行村卫生站由政府或集体举办,村卫生站业务用房由村委会统筹安排并无偿提供的思路和方法,努力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四)加强监管,规范管理。一是开展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为开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二是要加强行业管理,强化对村卫生站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三是要加强对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考核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五、实施步骤
(一)2013年10月至11月,各县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统一思想,形成工作合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以保证村卫生站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六统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完成本辖区内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各乡镇要集中人力、物力对所辖村卫生站现有设备、药物、资金进行全面清点、登记、造册、健全完善村卫生站各项规章制度。
(二)2013年12月,对村卫生站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及时处理和解决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工作制度,提升工作效率,确保2013年年底前全市行政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全面实行相对紧密型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