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13〕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局(委)、监察局、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组织部、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纪检机关、财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促进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将我省药品招标采执业护士网购模式从“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改革精神及相关工作部署,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等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按照相关办法要求,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流程,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
1.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
2.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
3.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医学招聘网行)
4.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
5.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6.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省卫生厅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