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为规范我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等,结合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际,我局草拟了《达州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4年1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给我们,意见可传真或发至邮箱dzwsjsjk@163。com。谢谢大家的关心和支持!
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报送市卫生局食监科。
联系人:杨金丹 电话(传真):0818-2111839
达州市卫生局
2014年1月9日
达州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卫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我市卫生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 市级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范。
各县(市、区)、经开区根据当地卫生执法工作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处罚法定、过罚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卫生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
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防止处罚畸轻畸重。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财物、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没收再作其他处罚,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第八条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七)在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故意违法或者应当给予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卫生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行政相对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时效的;
(五)其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划分违法行为类别及对各个类别违法行为罚款数额范围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潜在危害后果不大的,应定性为轻微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30%以下(含30%);
(二)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潜在危害后果较大,应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50%以下(含50%);
(三)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应定性为较重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50%以上,80%以下(含80%);
(四)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应定性为严重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80%以上。
(五)罚款为一定数额倍数的,对轻微、一般、较重、严重违法行为分别以最高罚款倍数的20%、40%、60%、80%确定。
为便于实际操作,上述处罚数值可按四舍五入法取相近数值的整数或整倍数。
第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须作出形式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依据的说明。
第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或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案件,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公开案情及案件查办情况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要求说明自由裁量理由的,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指导工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卫生行政执业兽医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www.med126.com。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将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范围。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法定罚的限度内,因法定情形存在,给予违法行为人较低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于应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因法定情形存在而在法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之外给予较轻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处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适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