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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系列计生委办公室有关做好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备案工作的公告
来源:东莞市卫生局 更新:2014/5/6 字体:

各中心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拟于2014年在我市考点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试用期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开始,并于2013年11月20日前向试用单位申请办理试用备案手续,并于2014年报名时提交已经我局确认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东莞考点)》(本人信息页)。

  二、各医疗机构在确定接收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本单位试用后,认真统计试用期开始于2013年8月31日前毕业生人数,并于2013年12月6日前填写本单位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东莞考点)》(见附件,请勿用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通知》中的附件填写)。考试人员试用开始时间请如实填写,试用期时间截止2014年8月31日必须满一年。

  三、各单位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单位(辖区)拟于2014年在我市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备案工作。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各级各类医院负责本单位报考人员的备案工作;各中心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非中心镇的镇(街)医院卫协分会负责本辖区社会办门诊部、诊所(含个体诊所)、卫生站、医务室(卫生所)报考人员的备案工作;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报考人员的备案工作;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报考人员的备案工作。

  四、各单位将本单位《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东莞考点)》的纸质版(每页均需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二份)及excel格式的电子版于2013年12月9日前一并报我局医政科。报备案时应同时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证件。其中各中心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非中心镇的镇(街)医院卫协分会将本辖区社会办门诊部、诊所(含个体诊所)、卫生站、医务室(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报考人员按医疗机构汇总到一份汇总表中,并在报考人员后的“试用机构”栏上加盖所在医疗机构的公章,最后由各中心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非中心镇的镇(街)医院卫协分会在每页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后按要求上报。

  五、《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高级职称考试网备案汇总表(东莞考点)》经我局确认备案后一份退回申请单位,一份留我局存档。请各有关单位于2013年12月25日-29日派员到我局医政科领取已备案的汇总表。

  六、2013年已在我市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没有通过,仍在原试用单位及原试用岗位试用,且拟于2014年继续在我市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可持2013年实践技能考试或医学综合考试准考证报名参加2014年的医师资格考试,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为保证2014医学检验网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考生按照要求依时到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前做好学历验证工作。

  附件:《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东莞考点)》

                                            东莞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15日

附件: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东莞考点).xls

   粤卫办函〔2013〕3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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