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管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等6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09〕1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我局审核,认定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等执业药师5家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具备“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资质(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应设立消毒供应室,没有设置消毒供应室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委托我局认定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和灭菌。
二、一级医院应建立消毒供应室并取得《消毒供应室合格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须建立消毒供应中心并取得《消毒供应中心合格证》。
三、管理要求:
1、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须与委托代消毒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在报我局医政处备案后合同生效。
2、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最多只能为五家单位提供委托代消毒服务;
3、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委托代消毒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我局报送工作报表(附件2、附件3)。
4、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委托代消毒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合同,保证消毒、转运、使用环节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附件1:市卫生局认定具备“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2:“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工作量登记表;
附件3:“医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委托医院工作信息表
合肥市卫生局
2014年4月16日
附件1:
市卫生局认定具备“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
1、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2、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www.med126.com/sanji/
3、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4、合肥市妇幼保健医院
5、合肥市口腔医院
附件2“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工作量登记表.doc
附件3“医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委托医院工作信息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