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www.med126.com/job/014] 151号
舟山市卫生计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指导,助推舟山群岛新药品数据区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支持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卫生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内〔2013〕6号)的要求,我委委托舟山市卫生计生局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30日起,舟山市卫生计生局接受我委委托承担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省卫生监督所不再受理舟山市辖区的企业标准备案。舟山市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原已在我委备案企业标准的,原备案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间内需要修改以及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向舟山市卫生计生局提出申请。
二、舟山市卫生计生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我委制定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备案。舟山市企业标准备案号编排格式为:330900(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三、省卫生监督所继续承担全省其它地区(除舟山市以外的其他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并做好对舟山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相关培训和指导。
四、我委将刻制“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1)”,分别用于省级和舟山市企业标准备案。省卫生监督所和舟山市卫生计生局要严格公章使用,确保印章安全、用章准确。
五、省卫生监督所和舟山市卫生计生局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有关舟山市辖区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变更事项的社会告知。完善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做好已备案标准文本和相关信息的公开。舟山市每月10号前将上月已备案企业标准信息报省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监督所统一汇总后报我委。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