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办基层﹝2014﹞11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各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新农合管理中心:
现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2014版)》(以下简称《药物目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医改要求,《药物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要求,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二、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总费用中,《药物目录》内药品所占的比例,要求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5%以上,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0%以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5%以上,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达www.med126.com/yishi/到100%。
三、各地要按照《河北省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字典》(附后),抓紧进行软件升级及维护,确保《药物目录》正常使用。
四、本《药物目录》于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