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保证我市城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宝鸡市城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推荐城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评审专家。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熟悉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药品集中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具有丰富的临床、药学知识;并符合以下要求:
管理专家:应具有从事医院管理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主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或药剂科长;
药学专家:三级医疗机构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医疗机构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临床医学专家: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要求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 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药品咨询、遴选、药品集中采购评审等工作,并能按时参加;
(四)在担任评审专家库专家期间,除在本单位任职外不能在药品生产经www.med126.com/Article/营企业任职(含顾问)等有偿咨询事务;
(五)个人执业经历中没有违纪违规记录;
(六)身体健康、并在职工作,年龄控制在距离退休5年以上。
二、推荐名额
三级医疗机构推荐10名、二级医疗机构推荐5名,按照1:2:2的比例推荐管理专家、药学专家、临床医学专家。
三、推荐程序和方法
各单位确定本单位推荐专家名单后,统一组织填报《宝鸡市城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评审专家推荐表》及《汇总表》(见附件1、2),加盖单位公章,于2014年5月10日前将推荐表纸质版、电子版报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电子版在宝鸡市卫生信息网-通知通告栏下载)
四、相关要求
(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评审专家推荐工作,并按时上报。
(二)此次专家推荐工作要及时通知到专家本人,并取得本人同意后方可上报。
(三)被推荐专家经本单位确定上报市药品“三统一”办后,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不得推诿。
联 系 人:曹大渭
联系电话(传真):0917—3262395
邮 箱:baojistycc@163。com
附件1:宝鸡市城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评审专家推荐表执业医师点击此处下载
附件2:宝鸡市城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评审专家汇总表点击此处下载
宝鸡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