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和参合居民受益水平,根据国家新农合制度要求和省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及市医改办《www.med126.com/yaoshi/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宝市医改办发〔2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现将调整后的《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表: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14年版)点击此处下载
宝鸡市卫生局 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审计局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