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卫〔2014〕70号
关于开展2014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集中校验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集中校验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工作
(一)换发证对象
经我局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在2014年12月31日前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提交材料要求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辅助科室卫技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放射、超声、检验人员应同时提交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药品目录、规章制度等其他有关材料;
7.医疗机构2013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医疗业务工作情况;⑵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⑶发生的医患纠纷、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⑷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⑸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二、校验工作
(一)校验对象
经我局注册、核定床位在一百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2014年需换发证的医疗机构除外。
(二)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辅助科室卫技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放射、超声、检验人员应同时提交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医疗机构2013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医疗业务工作情况;⑵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⑶发生的医患纠纷、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⑷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⑸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三、换证及校验程序
1.申请换证、检验的医疗机构须在2014年6月10日前向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房产证和租房合同等资料复印件须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及申请人签名或盖公章;医疗机构人员名录、2013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须申请人签名或盖公章)。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换证、校验同时涉及医疗机构许可证登记事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对床位、诊疗科目等)变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我局在2014年5~6月集中进行校验、换证,计划6月中旬结束。局医政科、卫生监督所将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集中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校验或换发新证;审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收缴并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依法执业意识,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操作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规范执业行为。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办理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与换证工作。
3.检验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五、其他
医学三基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注册书》可登录到平湖市卫生局网站公开栏自行下载,也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领;
2.咨询联系电话为:85267807(市卫生局医政科),85061872(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平湖市卫生局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