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爱卫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爱卫会全体会议精神,适应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需要,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新标准做好卫生城市(区)建设各项工作。新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同时废止。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www.med126.com www.med126.com/yishi/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