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卫办发〔2014〕57号
吉林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经开区、高新区卫生事业办公室:
根据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
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卫基层发〔2014〕9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今年开展对全市乡村医生有效期满进行再注册工作,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3〕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我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注册范围。本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注册限定范围为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且目前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村
www.med126.com卫生所)从业的人员。所有乡村医生持有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论执业注册年份,一律全部重新注册,原证收回废止。本次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结束之后,所有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管理的乡村医生均持有新证。
二、按照统一进度与程序开展再注册工作。各县(市)区要立即着手开展此项工作,于5月15日前通知到所有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再注册时需填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注册申请审批表”(附件2),经聘用机构、执业地乡镇卫生院及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或审批后,予以办理。全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注册工作在6月底前全部结束,逾期不再办理。对不再申请再注册的,要进行登记,避免日后发生其它纠纷。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要认真核对现有乡村医生管理档案,确保无遗漏。
三、重新编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全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统一为13位数字。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划,按照国家标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GB/T10114)编制;第三段为4位数字,由各地根据本次再注册办理顺序从0001依次编制。重新编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将为建立全省乡村医生信息管理平台奠定基础。
四、做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各县(市)区生要结合本次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依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相应规定,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乡村医生考核工作。要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进一步做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中的人员管理,建立乡村医生管理档案。要同时了解本辖区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情况,一并建档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经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决定,已将通过2013年中医药一技之长考试合格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公布全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吉中医药联发〔2014〕1号),为这部分人员进行执业注册并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六、严明工作纪律并强化相应的法律意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把握政策,严明工作纪律,做到不漏报、不虚报,公开透明、严肃认真。再注册结果要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省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局将对照名单开展抽查核对,将广泛收集群众举报信息,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将责令立即改正,造成影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调查处理。
七、各县(市)区按照所辖行政村数量和服务人口核定再注册乡村医生数量,按照每千人口1名乡村医生的比例确定每个行政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人数,与村诊所分开填表。
八、7月1日前将再注册工作总结连同附件3(电子版)一并报至农卫处(村卫生室与村诊所分开),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审批表)纸质版签字盖章后,市和县(市)区卫生局各保留一份存档备查。
联 系 人:市卫生局农卫处 岳锋
联系电话:0432-62061778(办公电话兼传真)
吉林市卫生局
2014年5月4日
吉林市卫生局办公室2014年5月4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