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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有关转发《陕西省卫生系列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系列计生委有关印发的公告》的公告
来源:宝鸡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4/5/26 字体:

n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助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确保医疗质量和母婴合法权益,现将《陕西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www.med126.com/job/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14]17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健全各项制度
各县区卫生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级助产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尽快组织学习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市卫生局转发国家和省上“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产科建设基本标准和相关制度”(宝市卫社发[2013]516号、宝市卫社发[2013]698号)等,成立县域及医疗机构内部新生儿安全管理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二、强化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各助产医疗机构要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产、儿(新生儿)科医护人员业务技能培训长效机制,加强理论知识及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减医疗风险,营造良好的新生儿医疗环境。
三、突出重点,保障医疗安全
市卫生局将把“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纳入全市产科建设达标验收范畴。各县区卫生局、各级助产医疗保健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规范、流程,加强新生儿病房、母婴同室、产房、手术室等相关制度建设及安全措施强化。各级助产机构要认真对照自查,及时落实整改各项工作措施www.med126.com和制度规范,确保新生儿医疗和在院安全。

附: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点击此处下载

宝鸡市卫生局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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