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卫通字〔2014〕149号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关于注销未办理
2013年度校验的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资格考试网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为强化医疗机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执业,我局决定对限期内仍未提交201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申请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未申请延续的20家医疗机构,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申请2013年度校验和延续申请的机构均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违者将依法查处。投诉电话:87789472。
附www.med126.com件:朝阳区2013年度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