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监督函〔2014〕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会计资格《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公共场所和学校切实落实相关卫生要求,我委决定开展2014年公共场所控烟和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组织制定了《2014年公共场所控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2014年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可从我委综合监督局网页下载)。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于2014年11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我委将对地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 www.med126.com/yaoshi/房元萍
电话:010-68792042
传真:010-68792400
附件:1.2014年公共场所控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2014年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