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助产机构:
为深入开展“妇幼健康年”活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市爱婴医院管理,规范产儿科服务,不断提高母乳喂养率、促进母婴健康,按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陕卫办妇幼发[2014]96号)文件要求,经市卫生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
(一)复核及创建对象:
1993年至今全市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并开展助产业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但目前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复核及创建标准:
依据《国家爱婴医院复核标准(2014版)》,从制定相关规定、管理培训落实、母乳喂养宣教、产妇早开奶情况、母乳喂养指导、母婴同室管理、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等多个方面进行复核。
(三)复核及创建方法:
采取座谈汇报、现场查看、资料核查、走访调查、培训抽查等方式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考评。复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四)复核及创建步骤:
1、自查自改阶段(7月上旬):凡是复核及创建机构要认真对照《国家爱婴医院复核标准(2014版)》严格自查自改,并向县区卫生局提交自评评估报告和复核申请。
2、县级复核阶段(7月中旬—7月下旬):各县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单位按照国家复核标准进行复核,并将合格单位上报市卫生局,对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机构,取消其参与本轮爱婴医院复核资格。
3、市级复核阶段(8月—9月):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市直市管助产机构及县区级上报的复核合格单位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省级将对我市爱婴医院复核结果进行抽样复核。抽样复核机构不低于全市应复核医疗机构总数的5%,并将复核工作报告和爱婴医院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经国家卫计委进行结果确认后,公布爱婴医院名单,并为医疗机构颁发“爱婴医院”牌匾www.med126.com/pharm/。
二、各级职责
(一)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动员,建立县区级评审专家队伍,对提出申请的机构逐一进行复核,按时完成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复核工作,并将产科建设达标初评结果连同爱婴医院复核报告一并报送至市卫生局。
(二)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爱婴医院市级复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市级评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培训和督导检查,及时向省级报送复核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助产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助产机构爱婴指南(2014版)》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各县区要制定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计划;各级医疗机构要成立院内相关组织,制定院内复核(创建)工作计划。在创建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促进爱婴医院复核创建工作着实取得成效。
(二)建立爱婴医院管理长效机制。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自今年起,我市将结合产科建设达标工作每三年组织开展一轮爱婴医院复核及创建工作。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爱婴医院管理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品牌价值,要将爱婴医院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将爱婴医院监管与助产技术管理、产儿科医疗质量管理等工作相结合,一并纳入产科达标验收工作,凡是爱婴医院复核中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产科达标验收合格资格,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将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全市要以爱婴医院监管为抓手,结合“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促进各项妇幼卫生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1: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www.med126.com/yishi/医院复核的通知》(陕卫办妇幼发[2014]96号)点击此处下载
附件2:县(区)助产机构爱婴医院情况摸底表点击此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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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市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 邓 芳
联系电话(传真):0917-3267265
宝鸡市卫生局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