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函〔2014〕5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大型医用设备的诊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执业护士网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
大型医用设备投入资金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同时对医疗费用的增长影响大。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常住人口总量及人口密度、居民健康状况及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现有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和调整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要预留规划指标空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需求,在人员资质等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不受规模和规划数量的限制。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应以政府投入为主,严格限制贷款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禁止公立医疗机构以合作、集资的方式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严禁基层医疗机构贷款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积极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立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
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不作硬性要求。对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先采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检测合格后,按照网上办事事项核发程序要求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严格执行国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
三、进一步完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专家评审机制
为充分体现大型医用设备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加科学和合理,对各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我委将继续及时组织专家论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审,对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的概况、业务情况、医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申请配置该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审,实施技术评估和评分,并提出专业性评审意见。经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批复同意配置;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将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做好专家库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根据专家库成员变动情况,及时补充和调整专家库成员,扩大专家的专业范围。
四、进一步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网上核发工作
为增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根据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要求,我委已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核发列入我委办事大厅行政审批事项。各类医疗机构获批复同意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后,按照招投标法或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设备经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并经相关部门www.med126.com/sanji/检测合格后,将填写好的《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装备申领登记表》、设备采购合同和购置发票复印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和发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对符合配置要求已予先采购设备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时,还需另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清单和上岗证复印件等材料。
我委将定期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接受群众对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监督。医疗机构使用没有取得配置许可证的大型医用设备,提供相关检查治疗时,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五、进一步强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后使用的管理
各类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在工作机房醒目位置悬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确保“一机一证,亮证使用”。未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属于放射诊疗设备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展相关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严格按审批的机型类别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标准配置的,将撤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对已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复超过2年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其配置批复将自动失效,仍计划配置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应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严禁购置国家已公布淘汰的、不合格和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已使用时间不得超过6年,且需按照本文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配置审批。违反规定的,将封存设备,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从事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的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质方可上岗,不得聘用不具备上岗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进行监管,对违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要坚决予以查处。我委将对违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医院等级评审实施一票否决。
六、进一步规范大型医用设备报废的管理
根据粤卫〔2005〕113号文的要求,对需报废的大型医用设备,各类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处置,一律由省职业病防治院大型医用设备检测小组无偿现场监督破坏,予以报废处置。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报废证明后,医疗机构方可据此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和更换配置新设备的相关手续。
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