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怀忠: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4日在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一路3号067栋一楼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学全.在线的规定及参照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标准,本机关对你作出没收用于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和器械、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卫医罚字[2014]第016号www.med126.com/wszg/)。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罚款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分行和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任一网点(详见惠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NO:HZ014000250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人:冯育辉,电话:0752-2873095,传真:0752-2833121。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