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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卫生系列局有关开展2014年度度医疗机构校验有效期延续工作的公告
来源:朝阳区卫生局 更新:2014/10/13 字体: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文件


朝卫通字〔2014〕294号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

医疗机构校验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区201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有效期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有效期延续时间

本年度校验及有效期延续时间,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和类别进行受理,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24日为医院、美容类和体检类医疗机构;

第二阶段: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7日为中医类医疗机构;

第三阶段: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21日为口腔类医疗机构;

第四阶段: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2月5日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等;

第五阶段:2014年12月8日-2014年12月26日为除以上4类医疗机构以www.med126.com外的机构。

注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的医疗机构务必于2014年11月30前提交有效期延续材料。

请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有效期延续工作,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办理申请手续。

二、医疗机构校验、有效期延续对象 

朝阳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将于2014年年底届满的医疗机构办理有效期延续申请,其他取得朝阳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办理校验申请,2014年7月1日(含)以后新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参加本年度校验。

三、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有效期延续须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时提交,样式见附件);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本年度工作总结;

5.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附人员名录);

6.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申请有效期延续除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外,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同校验材料相同。

四、校验、有效期延续方式

正式受理医疗机构校验、有效期延续材料后,我局对有关材料进一步审核,并依据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医疗事故和纠纷处理等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要对部分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对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医疗机构,我局还将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严格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对医疗机构名称、类别、诊疗科目等方面不规范的地方予以清理和纠正,需要医疗机构进行改正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改正。医疗机构对存在的问题逾期不能改正的,我局将不准予有效期延续申请,建立不合格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在我局正式受理医疗机构校验材料至做出决定期间,凡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变更申请均不予受理。

(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我局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所有提交的资料要按顺序整理,复印件要求每页注明“与原件内容相符”、“办理人签名”和“日期(为提交校验申请的日期)”,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招生简章(四)各种表格要求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文字要求清楚、正确,表格中内容要完整、详尽,校验所需表格见附件,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五)各种材料准备齐全后,直接到朝阳区卫生局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里甲一号朝阳区卫生局一楼106室)提交申请材料。大厅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

(六)申请材料、反馈文书凭材料接收凭证和办理人身份证领取。

(七)医疗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信息查阅专职人员、短信平台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单位请同时提交附件中的朝阳区医疗机构信息联系通讯录。

(八)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期间的;

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规定分值;

5.应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6.发布非法医疗广告。

附件:校验及延续需提交的材料及表格。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2014年9月26日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1:医疗机构校验和延续需提交的材料及表格.rar
附件2:示范文本.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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