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卫生局关于
贯彻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联合体配送会员: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渝卫政法发〔2014〕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做好《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不良记录逐级报送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药采购中心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等相关资料。
报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材料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同时填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
二、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见附件2)。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签署的廉洁购销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卫生局基本药物采购中心一份。以后年度由重庆药品交易所完善廉洁购销合同电子版,作为电子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在购销合同达成时,一并签署。
三、严格执行不良记录处理规定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和相关人员处理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及药品挂牌交易时应当查询重庆市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对一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医药产品不得在重庆药交所公共交易平台挂牌;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对五年内二次执业护士网及以上列入各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最近一次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二年内其医药产品(含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不得在重庆药交所挂牌。
四、加强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卫生局将定期对各医疗机构落实《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执行相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医疗机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基药采购中心承担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联系人:朱清明甄小红,电话:85920175,电子邮件:1471145704@qq。com。
附件:1.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
2.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
开县卫生局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