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卫生局关于
印发开县医疗行业作风“十严禁”的通知
县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强化我县医疗行业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行业作风违规违纪行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卫医发〔2014〕51号)及《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我县“医疗卫生服务品质提升年”活动要求,结合我县医疗卫生服务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特制定开县医疗行业作风“十严禁”,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认识“十严禁”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悬挂警示牌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所有医务工作者,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
二、抓好落实
一是要紧扣实际,细化措施。把贯彻执行“十严禁”作为我县“医疗卫生服务品质提升年”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十严禁”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二是要领导带头,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十严禁”的贯彻执行。
三、严格惩处
凡是违反“十严禁”的医务人员,应立即退回违法所得。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及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我局将对医务人员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医师参与的,认定考核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参与的,视情节轻重,我局将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自至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监督考核
一是要明确责任主体。领导班子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十严禁”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局机关对县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贯彻执行“十严禁”负监管责任,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二是要挂钩考评考核。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十严禁”的情况要列入评审、评价医学招聘网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十严禁”的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三是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及直接领导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附件:开县医疗行业作风“十严禁”
开县卫生局
2014年8月19日
开县医疗行业作风“十严禁”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十严禁”。
一、严禁违法行医
严禁医务人员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医,造成医疗事故或严重影响的,予以立案追诉。
二、严禁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严禁www.med126.com/yishi/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销售企业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严禁收受红包
严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五、严禁过度诊疗
对常见病种严格实施临床路径,所有检查、治疗、用药等都有规则可循,透明规则,实现“同病同治”;严禁医疗卫生人员给予患者的医疗超过患者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需要,给患者造成额外痛苦与经济浪费。
六、严禁骗保行为
严禁采取挂床住院、降低门槛费、分解服务项目、滥检查、滥用药、二次入院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套)取医保基金。
七、严禁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八、严禁态度生硬
严禁对患者及陪护人员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及与患者争吵。
九、严禁推诿病人
落实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十、严禁有偿、违规介绍或招揽病人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采取有偿转诊、雇佣医托等非法手段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收取“回扣”或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