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苍南县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的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精神,现将我县基层人才定向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与计划:
2013年报考普通高校,本县户籍学生。本科层次定向培养专业有临床医学15名、预防医学3名;专科层次定向培养专业有临床医学10名。
二、承办院校:
本科层次承办院校: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杭州师范大学承担预防医学专业。
专科层执业护士网次承办院校: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承执业药师担临床医学专业。
三、招生(招聘)程序
1、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理科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理科第三批提前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发至苍南县卫生局。
3、苍南县卫生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在全县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4、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县卫生局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5、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本科层次、专科层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就业与待遇
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规定,定向培养学生按期毕业后,按定向就业协议回社区工作,其他有关事项均按照我省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苍南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68881517 64703398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苍南县卫生局
201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