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元训、钟均方:
经查实,下列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会计资格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下列违法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现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在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缴纳罚款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帐户:永康市财政局罚款代收代缴专户,帐号:33001677235053003548,地址:丽州中路63号。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附:钟元训、钟均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详见永康市卫生局网站
联系人:胡正飞、应红梅联系电话:0579-87185186
永康www.med126.com/shiti/市卫生局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