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弟观等259人(单位):
你(单位)在我局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因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周弟观等259人(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作出注销决定,并予以公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卫生许可证。逾期不交回的,卫生许可证视为作废。
如不服本注销决定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卫生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平湖市卫生局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名单(259户)
平湖市卫生局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