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价字〔2014〕19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卫计委 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医〔2014〕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 吉 县 物 价 局 安 吉 县卫 生 局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7日
www.med126.com/shouyi/1www.med126.com9号(联合发文).doc
浙价医〔2014〕8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