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向我局提请注销申请,经审核,批准其申请。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www.med126.com/hushi/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注销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2014年10月24日
注销医疗机构信息 | |||||
登记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法人代表 | 负责人 | 注销日期 |
住院医师 PDY33840433050317D2112 | 南浔菱湖李白樱内科诊所 | 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河滨小区3号楼101-103室 | 李白樱 | 李白樱 | 2014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