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卫发〔2014〕29号
关于开展全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
创建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3〕13号)文件,经研究,决定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初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
县(市、区)卫生局要坚持执业药师“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3月12日前统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台州市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冯巍,联系电话:88536360
邮 箱:tz88536360@126。com。
二、创建标准
详见《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3〕13号)文件。
三、初审方法
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进行抽查,符合标准的单位推荐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四、初审时间
3月27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和人员组成另行通知。
台州市卫生局
2014年3月7日
抄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
台州市卫生局办公室&nbswww.med126.com/pharm/p;2014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