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激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结合《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实施以来的实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关于调整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学费代偿办法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至11月25日,反馈意见接收邮箱lipeng197@126。com。
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学费代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3〕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得到明显扩充,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为进一步激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结合《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实施以来的实际,将学费代偿办法调整如下。
一、扩大适用对象范围
适用对象由“到基层(不包括城市、城关镇和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调整为“到基层(不包括城市、城关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将到中心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纳入适用对象范围。
二、扩大省财政补助范围
将“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调整为“省财政按照专项转移支付两类六档标准进行补助”,扩大省财政补助范围。学费代偿标准不变。
三、其他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下发后,按要求招聘到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实施本学费代偿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