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卫医〔2014〕253号
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切实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管理,更好的落实医师考核的各项措施,现将医师考核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来安县辖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二、考核机构及考核范围
(一)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同意339个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批复》(卫医秘[2007]952号),来安县人民医院等3家机构为我县考核机构,承担我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机构按照核准的考核类别负责对本机构相应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同时承担其他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来安县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和县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和口腔类别的医师考核工作。
来安县中医院:承担本单位和县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中医类别的医师考核工作。
来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单位和县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二)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三)业务水平测评分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四、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本年度12月至下一年度2月进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的对象为:至本年度12月,执业注册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每年11月20日前,医师注册在县内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将本机构本年度应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报到各考核结构。
每年12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本年度业务水平考试范围、大纲,通知委托的相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业务水平考试的相关安排通知本机构应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次年1月1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并将应接受考核医师《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首次接受考核医师)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考核名单报考核机构。
次年2月底前,各考核机构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考核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各一份,报县卫生局。
次年3月10日前,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按照考核名单上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次年3月底前,卫生局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二)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提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
五、考核程序
(一)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有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六、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符合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在“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印章尺寸:长7CM,宽1.5CM,盖蓝色或红色章均可。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卫生局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2014年12月4日
抄:县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