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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系列厅有关公布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的公告
来源:浙江卫生厅 更新:2014/12/19 字体:

浙卫发 [201www.med126.com/pharm/3] 282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原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100号)要求,我厅委托浙江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现将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一、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
   浙江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浙江萧山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余姚市人民医院、慈溪市人民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乐清市人民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第六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舟山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浙江省台州医院、台州市立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
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务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请通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价的医疗机构根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备注栏内增加诊疗项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技术临床应用。
   三、其它未取得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应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相应诊疗活动。
   附件:浙江省通过四级呼吸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医务人员名单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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