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便函 [2014] 12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3〕3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及再注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09〕121号),现就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以下简称执业再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业再注册对象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是指,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2014年申请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指经2009年执业再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二、执业再注册程序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域范围内执业再注册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告知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备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招生简章书。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执业再注册。提交下列资料:
1.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2.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4. 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5. 申请人身份证明;
6. 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和村委会推荐证明;
7. 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8. 执业注册期间两次以上考核合格证明。
(三)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再注册,由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注销注册,向乡村医生书面说明理由。
1. 考核不合格的。
2.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3. 受刑事处罚的。
4. 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5. 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6.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
7. 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工作要求
(一)新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统一发放至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换发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要做好政策宣传和知情告知,确保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遗漏。执业再注册过程要公开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于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等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调查核实,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并报送我委。
(四)各地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使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要及时总结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2014年9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将工作总结报省卫生计生委(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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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