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4] 163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编委《关于调整省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13〕25号)、我委《关于委托舟山市卫生计生局承担辖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151号)精神,决定从即日起启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1)”,分别代表省级和舟山市。印模样式详见附件1。原“浙江省卫生厅食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印章同时停止使用,印模样式详见附件执业兽医2。
附件:1.“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1)”印模样式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