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14]9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延续”行政审批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我省不再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进行延续行政审批,持有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各市可根据本地工作安排,逐步组织换发我委新印制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
其他有关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组织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掌握职业病诊断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知识,更好地为企业、劳动者www.med126.com/wszg/职业健康服务。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