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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的公告
来源:池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5/1/7 字体:
池价医〔2012〕105号
 
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市人民医院: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函〔2012〕15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规范后的护理类服务项目和价格仅在市属及以上医疗机构执行,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将结合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另行制定。
二、市人民医院护理类服务项目和价格暂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函〔2012〕150号)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
三、取消无陪护护理项目和价格。市物价局池价医〔2010〕93号、池价医〔2011〕39号、池价医〔2011〕40号、池价医〔2012〕17号、池价医函〔2012〕5号文件中有关无陪护护理服务价格的规定全部取消。各医疗机构立即停止执行上述服务价格,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无陪护护理费。
四、各地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规定执行,除项目规范的“除外内容”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外,一律不得另外收取其他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其价格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自2012年9月20日起执行。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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