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68号)和《慈溪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慈政办发〔2013〕1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慈政办发〔2013〕190号)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市大病保险承办选择性谈判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具有宁波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入围资格的相关商业保险机构中,通过选择性谈判,引入更加切合慈溪实际的商业保险机构,促进大病保险业务经办科学化、规范化。
二、谈判工作程序
(一)设定方案评判标准。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确定适合工作目标谈判要素的评判标准。
(二)公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将大病保险承办选择性谈判有关事项在慈溪卫生网站(http://www.cxws。gov。cn)上公告,医学检验网并通知具有大病保险承办入围资格的相关商业保险机构。
(三)登记。具有入围资格、并有意参加我市大病保险承办选择性谈判的商业保险机构,请于2014年7月29日17:00前,持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慈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中心办公室(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路1120号,慈溪市人民医院门诊对面)办理登记手续。过期未登记的,视作主动放弃。
(四)提交承办工作方案。有意参加我市大病保险承办选择性谈判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慈溪市城乡居民合作医www.med126.com/job/疗保障大病保险承办选择性谈判要素》(见附件),制定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8月4日15:00前提交至慈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中心办公室,逾期视作主动放弃,方案一式十份,应密封包装,由大病保险谈判小组在演示现场拆阅。
(五)方案演示。由大病保险谈判小组确定谈判日期和地点(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告知),商业保险机构应组成谈判小组并随带方案演示资料(PPT格式),进行方案演示。
演示顺序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每家商业保险机构演示时间应控制在20分钟以内。为公平起见,演示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再提问,演示结束后每家商业保险机构可以进一步阐述自己的优势和特点,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演示陈述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六)方案评判。大病保险谈判小组在演示结束后,采用一次性评判规则,通过预先设置的评判内容和分值,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以平均分最高得分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慈溪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承办单位。
若上述要素评分相同,无法确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最终以大病保险谈判小组成员无记名表决方式确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
(七)结果公示。大病保险谈判小组确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后,应在慈溪卫生网站(http://www.cxws。gov。cn)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公示后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由慈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中心与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附件:慈溪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承办选择性谈判要素
慈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中心
2014年7月28日
附件:
慈溪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大病保险
承办选择性谈判要素
一、承办方案设计符合慈溪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能体现全面落实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有关文件精神。
二、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控制在25元以内,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能科学合理测算相关承办综合费率。
三、派驻医保经办机构从事大病保险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有严格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有专门的审核管理部门和专业稽核人员,审核稽查工作符合合作医疗业务规范和工作要求。
四、提供一站式服务。异地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医疗机构大病费用支付符合便捷原则。
五、信息系统方案设计具有科学性、可行性。与合作医疗系统对接方案安全、合理、可实现。
六、配合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完成相关工作业务,注重政策宣传,政策咨询、投诉(信访)受理渠道畅通。
七、有完整的医保业务经办方案。对合作医疗目录管理、政策调整的应对、异地结算核查、应对突发事件以及配合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开展医疗机构监管有具体措施和办法。
八、其他特殊性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