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销通告
(温州市瓯海新桥陈茂达口腔诊所)
下列医疗机构因申请注销经我局批准同意,予以注销,现将注销名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负责人
1
温州市瓯海新桥陈茂达口腔诊所
陈茂达
特此通告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