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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开展2014年度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来源:海曙区卫生人才网 更新:2015/1/22 字体:
 

转发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4年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4www.med126.com/shouyi/〕2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的材料审核和申报工作要求如下:

一、申报对象:

根据省卫计委要求,我市目前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但尚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执业医师,及持本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已满三年(有效期截止至2014年12月),均可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核、考试或换证。持外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拟在我省进行医疗美容执业活动的人员,须按照申报程序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按规定填写采用A4规格打印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五份,每份粘贴申请人照片、加盖工作单位骑缝章。另外两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用信封装好。

(二)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单位年度考核情况(近三年)、继续教育学分证均采用A4规格复印,加盖单位公章,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原件。

(三)单位出具的本人从事申报专业的工作经历证明,应符合规定的连续工作年限,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我市辖区内的执业注册时间相吻合。在我市辖区医疗机构连续工作年限不足的,应同时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申报专业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每份申报材料用材料袋装好,并按规定粘贴填写好的材料袋封面(见附件1)。

(五)请各单位汇总审核合格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信息,并填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2)。

三、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于2014年9月3日前,将审核合格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有关材料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电子版提交区卫生局医政综合科。

联系人:张惠娜  联系电话:87258911

 

附件: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曙区卫生局

2014年8月18日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浙江省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医[2014]2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第19号令)、原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2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保障改善发展环境大力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和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70号)和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9号)精神决定开展2014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并委托浙江省医师协会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尚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认定工作将采取资格审核、考试(免试)、认定的方式进行。

(一)组织管理

1.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负责所辖区域医疗单位申报人的资格审核工作;省级医疗单位申报人的资格审核工作由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组织实施。

2.资格审核合格者参加由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考试。各市根据考试成绩对所辖区域申报人进行资格认定,并核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省级医疗单位申报人资格认定由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申报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浙江省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6年以上(从首次执业注册时间开始计算)。

从事眼耳鼻喉科专业和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可分别申报美容外科B类和美容外科C类。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以上(从首次执业注册时间开始计算)。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从首次执业注册时间开始计算)。

(4)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从首次执业注册时间开始计算)。

3.经过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进修6个月及以上并考核合格;或在三级医疗机构美容科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近三年来未发生医疗事故。

5.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合格。

以上申报条件应同时具备。

(三)免试条件

符合本文规定申报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可免予考试。

1.具有博士学位证书同时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者,博士研究生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对口,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2.具有硕士学位证书同时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研究生专业应与从事专业对口,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四)申报材料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请采用A4规格打印并装订,一式五份。申请表从浙江省医师协会网站(www.zjysxh。org。cn)医师考试栏目下载。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和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复印件一份。

4.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进修合格证书;或三级医疗机构美容科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一份。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所有申报材料装袋上报(材料袋封面见附件3)。以上申报材料若有虚假,在审核过程中一经查实,将停止申报人2年申报资格。

(五)申报科目和类别

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会计资格师资格,必须按照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医师执业范围,选定一个医疗美容科目和类别进行申报,每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医疗美容科目。

(六)申报程序

1.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和相关复印件上盖章。

2.民营医疗机构(含个体行医人员)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属人员,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3.所在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材料,逐级上报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书原件进行审核,审核后退回相关证书原件,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对审核合格的,于2014年9月12日前,由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报送资格审核合格人员(含免试人员)汇总表电子版至浙江省医师协会,省级医疗单位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医师协会。汇总表可在浙江省医师协会网站(www.zjysxh。org。cn)医师考试栏目下载。

5.需参加考试并审核合格者,由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发给相应专业考试准考证。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及考前培训、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考试内容和形式

1.考试内容:医疗美容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相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参考用书见附件4)

2.考试形式:笔试,闭卷。分美容外科A、B、C类、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A、B、C、D类和美容中医科四个专业七个亚类。申请人按申报专业参加考试。

二、换证工作

(一)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负责所辖区域医疗单位换证申报人的资格认定工作;省级医疗单位的换证工作由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换证工作仅针对取得浙江省颁发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根据我省有关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要求,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4年12月的属于此次换证范畴,应申请换证。

(四)以上人员应按申报程序提交本文申报材料中第1、2、3、5、6材料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五)换证人员须提供近三年(即2012年-2014年)参加医疗美容相关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每年获取Ⅰ类学分5-10学分,三年应获取Ⅰ类学分15-30分,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

三、其他事项

持外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拟在我省进行医疗美容执业活动的人员,须按照申报程序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所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联系人:郑宁一 邵珍珍

联系电话:0571-87567837   87567840

传  真:0571-87567836

E - mail:zjsmrys@163。com

地   址:杭州市武林广场8号省科协大楼1103室

邮     编:310003

   

附件: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医疗美容项目类别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材料袋目录

4.考试参考用书目录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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